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住建局于2021年印发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东财〔2021〕20号)(以下简称“市工程价款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9日起施行以来,有效地规范水乡管委会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工程价款相关工作。2023年4月市财政局组织专项核查小组对35个镇街(园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展专项核查行动,市财政局建议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完善政府投资工程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辖区的工程价款管理办法,明确工程价款管理及各部门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对管委会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贯彻落实执行市工程价款管理办法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水乡财政分局在市工程价款管理办法文件的基础上,结合管委会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草拟了《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编制的主要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 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东财〔2021〕20号)、《东莞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东莞市源头治理欠薪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治欠发〔2023〕6号)精神,以防范应对财政资金风险、保障工人工资、加快投资审核、细化问题处理为目标,创新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为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加快推动管委会投资项目落地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三、《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工程价款的支付及结算、监督管理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和附则等六章内容。新办法与市工程价款管理办法对比,各章的修改内容情况如下:
(一)总则
办法适用范围将市工程价款管理办法规定“对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含全额或部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修改为“对使用管委会财政性资金(含全额或部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原因:本次出台办法主要针对使用管委会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结合管委会“五大统筹”职能,在实际执行中,加强对管委会投资项目的管理。
(二)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1.针对投标报价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增加了投标报价出现算术性错误的调整方法,明确投标报价有算术性错误,应按招标控制价的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1-报价浮动率)进行修正作为合同单价。
2.对于合同内工程量清单存在虚列虚增和重大漏项漏量情况,市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约定承包单位应在该部分施工完成后3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出,为督促承包单位及时反馈项目建设情况,推动建设项目提速增效,办法增加了“其中重大漏项漏量情况超出提出时间的不予计算相关费用”。
(三)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
办法修订了工程变更参照管委会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相关办法执行,水乡管委会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水乡管委会工程建设中心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和水乡五镇、东莞水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的项目需按照执行。
(四)工程价款的支付及结算
1.新办法规定了建设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与抵扣方式。根据《东莞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东莞市源头治理欠薪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治欠发〔2023〕6号)要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0%拨付工程预付款,其中原则上将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的金额作为人工费预付款一次性拨付到工人工资账户;另外约定了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点和抵扣比例,在工程进度款时开始抵扣预付款,按每次工程进度款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预付款的2.5%)分期从各期的支付证书中扣回。以上规定有利于保障工人工资支付,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明确了预付款扣回比例,对日后相关工作有更加清晰的指引。
2. 办法修改强化了变更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原则。变更工程进度款按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量,单项变更工程价款100万元以下的,可按不超过经建设单位审批或审核后的变更金额的50%计量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清算;单项变更工程价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可按不超过审定变更后金额的80%计量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清算,此修改优化了变更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手续,提高资金拨付效率,避免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防范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风险。
3. 为明确项目建设用地拆迁补偿工作和责任主体,办法规定了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的流程。涉及征地拆迁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由属地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拆迁土地和房屋测绘、评估报告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统筹开发管理局和属地镇现场丈量确认,确认无误后由水乡财政分局按规定支付征地拆迁补偿款。
4.办法补充说明合同约定工料机调差的,按合同价外增加(减少)工程价款处理,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核后送水乡投审中心审核,最终以水乡投审中心审核结果为准并作为调整价差支付依据,并在结算完毕后统一支付。
5.办法增加了过程结算的相关条款。为实现工程造价全过程动态控制,有效破解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缩短竣工结算时间,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的精神,办法增加了过程结算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过程结算的条件及支付比例等。
6.办法规定了施工过程结算中由于拆迁问题或者其他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内容无法按期完成的,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调整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划分、报送周期及工程价款支付等要求。
(五)监督管理及违约责任的处理
为进一步完善合同审批流程,办法明确合同审批责任部门,落实综合办公室、城市建设局及有关行业部门负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审查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根据市工程价款管理办法中“镇(街道、园区)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价款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备案后执行。”的规定,结合管委会实际情况制定,因此适用于水乡管委会所投资的基建项目,办法由水乡财政分局解释,涉及具体职能部门条例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说明。